乌拉特中旗众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

苑某某诉某某中旗众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中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824执698号
申请执行人:苑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旗。
被执行人:***中旗众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某某与***中旗众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8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查询被执行人***中旗众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证券、网上银行、车辆信息、工商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中旗众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银行共有存款5789元,已依法扣划,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经***中旗房屋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中旗众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屋、土地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暂时被执行人***中旗众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完毕,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许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庞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