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中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824执698号
申请执行人:苑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旗。
被执行人:***中旗众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某某与***中旗众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8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查询被执行人***中旗众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证券、网上银行、车辆信息、工商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中旗众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银行共有存款5789元,已依法扣划,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经***中旗房屋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中旗众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屋、土地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暂时被执行人***中旗众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完毕,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许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庞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