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中旗众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中旗众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8民终14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旗众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亚,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
上诉人***中旗众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中旗人民法院(2018)内0824民初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旗众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达成和解协议,***中旗众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旗众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旗众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9元,减半收取159.5元,由***中旗众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彬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