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柳平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远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37民初2395号 原告:重庆市柳平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建坪乡建坪村7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东,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远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巫山县江之南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南陵路19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柳平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远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巫山县江之南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柳平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10元,减半收取10605元,由原告重庆市柳平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谭 林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