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7民初3093号
原告:贵州鑫**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新区保健路7#综合楼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580692559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道***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道***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册亨县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册亨县高洛新区第15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7MA6GUB0KX9。
负责人:***。
被告: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富州大道中段188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22MA6203EM7J。
法定代表人:陈晓彬,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册亨县利优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册亨县***道纳福大道客运西站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734704052XN。
法定代表人:**能,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丹,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贵州鑫**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册亨县分公司、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册亨县利优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贵州鑫**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贵州鑫**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以经双方协商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鑫**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22元,减半收取计5,211元,由贵州鑫**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