册亨县利优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鑫**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册亨县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7民初3093号 原告:贵州鑫**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新区保健路7#综合楼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580692559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道***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道***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册亨县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册亨县高洛新区第15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7MA6GUB0KX9。 负责人:***。 被告: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富州大道中段188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22MA6203EM7J。 法定代表人:陈晓彬,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册亨县利优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册亨县***道纳福大道客运西站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734704052XN。 法定代表人:**能,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丹,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贵州鑫**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册亨县分公司、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册亨县利优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贵州鑫**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贵州鑫**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以经双方协商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鑫**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22元,减半收取计5,211元,由贵州鑫**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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