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2民初12257号
原告:泰州德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泰兴市新街镇古高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MA1XCKPF0A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喆,***,均系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东湖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兴仁市经济开发区办公大楼A栋10层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2587261903D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公心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九仙峰经贸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旅游度假区南悦城3幢707室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77284108J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纳西族,1980年10月8日生,省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县三坝纳西族乡东坝村委会科目组133号,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辽**城机械设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镇***村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3MA1058MAXR
被告:***,男,汉族,1978年5月22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
原告泰州德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东湖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云南九仙峰经贸有限公司、辽**城机械设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东湖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云南九仙峰经贸有限公司、辽**城机械设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泰州德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德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泰州德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减少诉讼标的,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原告已预交),实际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440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