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0391执恢1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贵州东湖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贵州兴仁登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贵州***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洛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东湖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兴仁登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贵州***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洛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豫0391执恢1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涛
审判员 ***
审判员 韩 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