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0391执394号
申请执行人:洛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贵州东湖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贵州兴仁登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贵州***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作出的(2021)豫0391民初16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贵州东湖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兴仁登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贵州***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洛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贵州东湖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兴仁登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贵州***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一条、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东湖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兴仁登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贵州***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8699533.96元(暂计);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 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