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东湖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兴仁市人民医院等与通用环球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74民辖终1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兴仁市人民医院,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市城南街***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通用环球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通用环球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法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通用环球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法务专员。 原审被告:贵州东湖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市经济开发区办公大楼A栋10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贵州***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市经济开发区办公大楼A栋8层。 法定代表人:欧阳传宗,董事长。 上诉人兴仁市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通用环球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融资租赁公司),原审被告贵州东湖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贵州***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274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兴仁市人民医院上诉称,请求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2745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售后回租赁合同》第十六条约定: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时,双方一致同意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七条约定:本合同于年月日在北京西城区签订。兴仁市人民医院认为上述约定应无效。《售后回租赁合同》系环球融资租赁公司与兴仁市人民医院在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市签订。因为2017年11月23日签订合同时,兴仁市人民医院的公章在贵州省兴仁市人民医院的办公室,且有当日的用章记录予以佐证,而且签订合同当日兴仁市人民医院的时任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表***、**等也在贵州省兴仁市召开会议,且有兴仁县人民医院会议纪要仁医纪要(2017)136号文件佐证。因此,双方并未在北京市西城区签订《售后回租赁合同》,所以约定案涉合同在北京市西城区签订无效。二、一审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的合同签订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上诉人所在地,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兴仁市人民医院住所地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兴仁市人民医院与环球融资租赁公司2017年签订的《售后回租赁合同》第16条约定,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时,双方一致同意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7条约定,本合同在北京西城区签订。兴仁市人民医院与环球融资租赁公司于2021年又签订《售后回租赁合同变更补充协议》约定:第四条:本变更补充协议约定事项与主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变更补充协议约定为准,本变更补充协议未明确事宜以主合同约定为准。第五条:凡因履行主合同及本变更补充协议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合同签订地为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1号四川大厦西塔楼10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兴仁市人民医院认为实际签订地于在贵州省兴仁市人民医院,主张本案应移送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缺乏合同与法律依据,所提管辖异议不成立,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异议的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赵 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李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