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东湖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贵州某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终12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仁市工业园区瓦窰寨标准厂房A栋8楼。 法定代表人:欧阳传宗,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街296号汉江国际1栋1**32-38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兴仁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兴仁市城北街道民主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兴仁市人民政府市长。 原审被告:贵州东湖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仁市经济开发区办公大楼A栋10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贵州全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坪东广场迎新路**大厦11层A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贵州***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兴仁市人民政府、贵州东湖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全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01民初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贵州***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胡 晟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