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8908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万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北路2001号1幢4部位三层33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兴仁市人民医院,住所地贵州省兴仁市城南街***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公心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东湖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仁市经济开发区办公大楼A栋10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公心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万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兴仁市人民医院、贵州东湖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了(2020)沪0115民初8908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兴仁市人民医院、贵州东湖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90,971.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收到解除保全申请人万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东湖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兴仁支行的账号XXXXXXXXXXXXXXXX6188、在贵阳银行兴仁支行的账号XXXXXXXXXXXXX0014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万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东湖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兴仁支行的账号XXXXXXXXXXXXXXXX6188、在贵阳银行兴仁支行的账号XXXXXXXXXXXXX0014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