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义龙(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义龙(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黔西南州义龙新区管理委员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民初1339号
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双流县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双华路三段580号。
法定代表人:梁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辉明,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余辉,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义龙(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新桥镇场坝组新盛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邓辉,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怡,贵州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黔西南州义龙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开发东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潘维维,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仁刚,贵州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义龙(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黔西南州义龙新区管理委员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案件审理中,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晓玲
审判员  彭 攀
审判员  杨 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龙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