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义龙(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点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贵州义龙(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3民初435号
原告:上海点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环城路2222号1幢J4001室。
诉讼代表人:赵敏,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啸森,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兰,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义龙(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新桥镇场坝组新盛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邓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锐,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峰,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汇锐影视文化工作室,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富永路425弄212号2592室。
投资人:杨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珀,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点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义龙(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汇锐影视文化工作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点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义龙(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点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点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锐
审 判 员  刘 琳
审 判 员  姚 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蒙蒙
书 记 员  张蒙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