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义龙(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义龙(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执保214号
申请人: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张开文。
被申请人:贵州义龙(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
法定代表人:邓辉。
本院在审理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义龙(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2)苏0322民初1020号】中,申请人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义龙(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956348.15元。申请人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6080422046020220000005)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义龙(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956348.1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林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