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义龙(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贵州天地通科技有限公司、贵州义龙(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01民初17527号 原告:贵州天地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园润鑫广场****第****。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事务律师。 被告:贵州义龙(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万屯镇义龙集团社区旁边)。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贵州天地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义龙(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贵州天地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以已与贵州义龙(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天地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04元,减半收取8352元,由贵州天地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快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