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豪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二初字第2543号
原告:胡庆江,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7810256554),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如意金水湾小区24幢73号201室。
被告:卢中浩,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330724197010210077),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东阳市白云街道西甄巷8号。
被告:**,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象山县鹤浦镇黄金坦村9组13号。
被告:浙江省东阳市豪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南市路16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庆江与被告卢中浩、被告**、被告浙江省东阳市豪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庆江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毛增辉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员 俞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