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航天液压制造有限公司

晋中哈量工贸有限公司与晋中航天液压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晋0702财保89号
申请人晋中哈量工贸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汇通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冀宝萍,系经理。
被申请人晋中航天液压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工业园区九号路北。
法定代表人许全花,系经理。
申请人晋中哈量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晋中航天液压制造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现情况紧急,申请人晋中哈量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晋中航天液压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及其他财产权。担保人高鹏以其晋K×××××帕萨特牌小型轿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航天液压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及其他财产权。
二、查封担保人高鹏晋K×××××帕萨特牌小型轿车。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其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雷继国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宇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