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银川军浩兰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夏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宁01执206号

申请执行人:***浩兰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法定代表人:夏冬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夏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王瑞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王瑞新,男,汉族,,宁夏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申请执行人***浩兰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瑞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执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1民初1460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宁夏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2043817.5元、违约金126460.08元及自2019年5月9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1957120.34元(按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被执行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86359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81554元。以上共计14295310.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业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127397.9元;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瑞新的银行存款167913元

三、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以偿还,不足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卢友权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马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