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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宁01执恢2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浩兰砼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夏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1,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申请执行人***浩兰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恢复执行,原执行案号(2020)宁01执206号。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宁01执恢204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卢友权
审判员虞东
审判员陈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马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