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某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4民终11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固原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木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宁夏平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大专文化,居民,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磊,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志成,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第三人:宁夏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王瑞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明,男,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宁***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宁夏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2021)宁0423民初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以物抵债系债务清偿的方式之一,清偿是指实现债务内容的给付行为,其本意在于按约履行。宁***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宁夏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宁***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同意用2#楼的成品房冲抵宁夏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欠款,在本协议签订后10日内给宁夏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办理2#楼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并于2017年10月31日前在宁夏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工程款发票后将2#楼成品房交由宁夏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使用。宁***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给宁夏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定的成品房在冲抵欠款以后,必须配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后宁夏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将2#楼中涉案房屋抵顶给***,宁***置业开发有限公司遂与***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现***、宁夏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称宁***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向其交付涉案房屋,***在本案中亦未主张交付房屋。一审在未查清该房屋是否交付,产权是否清晰,有无抵押、预告、预抵、查封、合同备案的情况下,判决宁***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属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2021)宁0423民初7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宁***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二审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5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刘秀萍
审判员     柴鹏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