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三源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山西三源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金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802执恢2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三源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
被执行人山西金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鹏腾。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三源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金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24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电梯价款元及违约金元。利息从2016年7月1日起按《民诉法》235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元及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通过邮件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起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并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
3、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盐湖区人民法院提出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发现被执行人山西金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令中,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张彦宏
审判员  李民杰
审判员  尚晓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许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