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三源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山西三源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洛龙民催字第134号
申请人山西三源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
申请人山西三源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山西三源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洛阳银行票号为3130005226006346,收款人嵩县陆浑冶金建材有限公司,账号41001597110050200213,票面金额为200000元整,出票行为洛阳银行的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西三源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定宣
陪审员 :李艳红
陪审员 :王小丽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鹏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