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三源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原告山西金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三源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运盐民初字第1847号
原告山西金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鹏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续海,山西谋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三源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金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三源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山西金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西金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孙世立
审 判 员  王圣发
代理审判员  闫红燕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