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晋0802执2094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三源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金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空港新区。
法定代表人:何鹏腾,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西三源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金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人山西三源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山西金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金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四十五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荣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