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802执20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三源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金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空港新区。
法定代表人:贺鹏腾,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三源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金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山西金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状况进行相关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山西金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荣
审判员 冯海斌
审判员 李民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丽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