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晋0828民初1943号
原告:山西三源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山西省夏县。
原告山西三源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山西三源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三源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三源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3元,减半收取计361.5元,由原告山西三源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