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华盛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水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502民初1860号
原告:天水华盛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昊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甘肃昊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水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负责人:**1,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水保障性住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2,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天水华盛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水公司、天水保障性住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天水华盛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水华盛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桑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