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谟县隆兴基本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望谟县隆兴基本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望谟县鑫鑫畜牧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之一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326执2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隆兴基本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
法定代表人姚坤鹏,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鑫鑫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
法定代表人刘增,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2020)黔2326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鑫鑫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当日内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520178.00元,其中欠款500000.00元、违约金5000.00元、申请保全费3270.00、案件诉讼费4425.00元、执行费7483.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经案外人贵州金绿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同意,本院扣划案外人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信用社的存款356800.00元,现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标的为163378.00元。另查明,本案申请执行人***隆兴基本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申请冻结了被执行人***鑫鑫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谟支行的银行帐户中的存款193200.00元,但截止扣划日的实际冻结金额为47076.14元。据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鑫鑫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谟支行的银行帐户中的存款193200.00元的冻结。
二、扣划被执行人***鑫鑫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谟支行的银行帐户中的存款47076.14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伟
审判员 刘文望
审判员 陈 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景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