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谟县隆兴基本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望谟县隆兴基本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望谟县鑫鑫畜牧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之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326执29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隆兴基本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
法定代表人姚坤鹏,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鑫鑫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
法定代表人刘增,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2326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17日依法受理了***隆兴基本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鑫鑫畜牧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在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共计403876.14元后,分别于2020年8月18日、10月9日、10月28日、12月26日共4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税务、民政、工商登记、保险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无可供强制执行的银行存款,通过线下查询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强制执行的动产、不动产。2020年12月2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鑫鑫畜牧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刘增限制高消费,并约谈了申请人***隆兴基本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和结果、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人,并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对本院的调查予以确认,并同意对***人民法院(2020)黔2326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强制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任何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2326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隆兴基本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债权512695.00元,未受偿的债权为108818.86元,被执行人***鑫鑫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应当继续清偿。在终结执行程序期间,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伟
审判员 刘文望
审判员 陈 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班永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