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谟县隆兴基本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望谟县隆兴基本建筑投资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望谟县鑫鑫畜牧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326执298号
申请人执行:***隆兴基本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鲲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鑫鑫畜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增,该公司董事长。
案外人:贵州金绿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必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2020)黔2326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鑫鑫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至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当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520178.00元,其中本金500000.00元,违约金5000.00元,保全申请费3270.00元,受理费4425.00元,执行费7483.00元。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保全冻结了案外人贵州金绿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356800.00元。现案外人自愿用被冻结的356800.00元代被执行人***鑫鑫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偿还欠款。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冻并划拨贵州金绿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3568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伟
审 判 员  刘文望
审 判 员  陈 刚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司涤非
书 记 员  景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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