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723民初162号
原告:***,男,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张家口市沽源县。
被告:张家口市三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胜利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狄光普,该公司员工。
***与张家口市三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