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民初8737号
原告:苏州致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郁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骏,江苏德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斌,江苏德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吴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北官渡路85号2幢。
法定代表人:宁健。
原告苏州致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吴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赵延丽独任审理。
因原告苏州致林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致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延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葛晓敏
书 记 员 王晓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