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吴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誉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吴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2011号
申请人:上海誉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97078322B,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三双公路987号9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沙阿强,系该单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飞,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吴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1382248241,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北官渡路85号2幢。
法定代表人:宁健。
申请人上海誉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吴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誉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吴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吴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松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杨 莹
书 记 员 姜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