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吴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宿迁德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吴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02财保1592号
申请人:宿迁德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667631759E,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经济开发区便民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益艳。
被申请人:江苏吴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1382248241,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北官渡路85号2幢。
法定代表人:宁健。
申请人宿迁德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吴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宿迁德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吴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51201元。申请人宿迁德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宿迁德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吴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51201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朱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孙闯
书 记 员 郭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