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吴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禾海(苏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吴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6民初1840号之一 原告:禾海(苏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吴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北官渡路85号2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禾海(苏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吴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立案。原告禾海(苏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苏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49元,财产保全费为4470元,合计为10319元,***(苏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倪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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