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5907号
申请人: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03623773X,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镇溪缘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如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吴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1382248241,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北官渡路85号2幢。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吴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吴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40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吴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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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