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吴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民初10152号 原告:王**,男,1966年2月9日出生,住**市宿城区。 被告:***,男,1980年7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告:***,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告:江苏吴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1382248241,住所地宿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北官渡路85号2幢。 法定代表人:**。 被告:史**兵,男,1989年11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枞阳县。 原告王**诉被告***、***、江苏吴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史**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吴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史**兵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6元,由原告王**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