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博天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博天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民初9207号
原告:陕西博天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郝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X,男,汉族,1981年11月24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
负责人:成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博天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博天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博天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博天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半费收取),原告已预交,实际由原告陕西博天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0元。
审判员  杨丽丽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郝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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