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咸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西安咸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宇科力特科技有限公司,某某边风光互补电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24民初1987号
原告:***,男,生于1986年5月2日,汉族,住陕西省定边县。
原告:***,男,生于1974年6月8日,汉族,住陕西省定边县。
被告:陕西宇科力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高亦峰,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西安咸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唐明霞,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过,男,系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边风光互补电站。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宇科力特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咸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边风光互补电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边风光互补电站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属于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
本院认为,因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4元,减半收取707元,在本裁定生效后退还于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靖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牛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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