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咸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咸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江河水利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知民初532号
原告:陕西江河水利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万智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岚,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阳光,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咸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唐明霞。
原告陕西江河水利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江河公司)与被告西安咸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陕西江河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江河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江河水利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9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199.5元,由原告陕西江河公司负担。其余1199.5元,退还原告陕西江河公司。
审 判 长 李沫雨
审 判 员 杨 婷
审 判 员 白隽永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马倩男
书 记 员 李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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