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咸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咸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民初329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0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富平县。
被告:西安咸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唐明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升,男,汉族,1980年5月2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西安咸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蒋万利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陈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