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981执126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西安咸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鱼化街办天谷七路88号新加坡腾飞科汇城西楼15层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678615439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过,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天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玉门市工业园区**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595522325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咸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天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甘09民终52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3345001.50元,并承担执行费358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西安咸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对被执行人甘肃天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位于甘肃省玉门市新市区工业园区连***公路西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玉国用(2015)第××A新0**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33441.5㎡的土地进行保全查封,现因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其地面建筑物的价值远大于本案执行标的,本案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