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咸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咸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三亚市崖州区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琼0271民初6449号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琼0271民初6449号 原告:西安咸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6786154397),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鱼化街办天谷七路88号新加坡腾飞科汇城西楼15层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三亚市崖州区教育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6020532405577XL),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崖州大道1号。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四级主任科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中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咸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林公司)与被告三亚市崖州区教育局(以下简称:崖州区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咸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崖州区教育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咸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崖州区教育局立即向咸林公司支付工程欠款187560元;2.请求崖州区教育局立即向咸林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按1.2倍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其中183600元自2019年12月14日起、3960元自2018年1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3.请求崖州区教育局立即向咸林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逾期一日按万分之三计算,其中183600元自2020年1月14日起、3960元自2018年2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4.请求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崖州区教育局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10月10日,咸林公司与崖州区教育局基于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光伏扶贫项目签订编号为HNBYYT2017-036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咸林公司承建崖州区教育局发包的项目,为51户贫困户和1个村委会房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合同计价方式为固定单价,签约合同价为2135000元,其中183600元由咸林公司垫付,待完工后从发电收益中返还,返还时间不得超过两年;质保金为97570元,质保期结束后一次性付清;工程自并网试运行合格后进入保质期,质保期为1年;项目的验收,与光伏电站并网验收同步进行;崖州区教育局拖欠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按照1.2倍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拖欠时间超过30日,崖州区教育局须向咸林公司支付未付价款每日万分之三的逾期违约金。2017年12月6日,双方签署《三亚市崖州区光伏扶贫项目增补说明》,约定因新增4套农户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作为合同增量计价143640元,崖州区教育局需在并网完成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合同及增补说明签订生效后,咸林公司履行了全部约定义务,项目整体已于2017年12月14日经崖州区教育局验收合格并已投入使用。截至起诉之日,项目并网运行已近四年,崖州区教育局本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咸林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但虽经咸林公司多次催告,崖州区教育局至今仍欠付工程款187560元,故咸林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崖州区教育局辩称,1.咸林公司所陈述的“被告仍欠原告工程款187560元。”不符合事实。由双方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第7.2条知,该工程总投资2135000元,其中政府扶贫资金出资并由咸林公司垫资1951400元,由贫困户出资并由咸林公司垫资183600元。崖州区教育局已按合同约定按时由政府扶贫资金出资垫付款项1951400元,并无拖欠咸林公司的工程款,并无违反任何约定行为。2.咸林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该工程是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方的,投标企业完全知晓项目资金的来源等内容。《三亚市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第六条第三项“项目资金筹措与支付”规定,建设资金先由中标企业垫资及贫困户按比例出资。双方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第7.2条约定,“183600元由承包人先行垫付,待完工后从发电收益中返还……。”故该款项不属于崖州区教育局支付的范围。该款项亦不属于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的范围,故不适用《工程总承包合同》第13.1.1条款的约束、调整,不应计算利息和违约金。3.咸林公司的诉讼请求和证据中提到《三亚市崖州区光伏扶贫项目增补说明》,此项目是在《工程总承包合同》已经履行完成后新增的项目,与《工程总承包合同》无直接关联。该说明只是说到费用参照《工程总承包合同》,按每瓦11.97元计算,及费用由区政府出资建设。这部分费用双方已口头协商由区政府支付139680元,咸林公司表示其余部分3960元免于支付,且此部分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限。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对证据认定如下:咸林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1.《工程总承包合同》;2.《三亚市崖州区光伏扶贫项目增补说明》;3.《三亚市政府并网验报告》;4.《三亚市崖州区光伏扶贫项目验收报告》;5.《三亚市崖州区教育局更名函》;6.北京银行客户回单。崖州区教育局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中关于崖州区教育局拖欠工程款应支付违约金有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内容无异议,但认为该说明与承包合同无关联性;对证据4-6的三性及证明内容均无异议。本院审查认为,对证据1-6的三性及证明内容均予以确认,关于崖州区教育局是否拖欠工程款及是否应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在本院认为中再作认定。 崖州区教育局向本院提交证据1.《三亚市光伏扶贫事实方案》(三发改产[2017]254号)、《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审定三亚市2017年光伏扶贫建设项目计划》及附件2;2.《崖州区户级光伏扶贫项目收益明细表》。咸林公司对证据1有异议,认为提交的文件内容不完整,且文件并非是一个结果性文件,批复性文件不能作为审判的依据;对证据2的真实性有异议,该份证据并无相关单位的盖章,证据来源不清楚,但对农户已经开始有发电收益的事实认可。本院审查认为,对证据1的三性予以确认,但涉案合同关系是本案原被告,根据合同相对性,本院对其证明内容不予确认;证据2因无法体现证据来源,故对其三性及证明内容不予确认。 通过当事人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10日,咸林公司与崖州区教育局(原名三亚市崖州区教育科技局)签订一份《三亚市崖州区光伏扶贫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崖州区教育局将三亚市崖州区光伏扶贫项目发包给咸林公司施工,工程地点:三亚市崖州区,工期2017年10月11日至2017年11月15日;合同价款为2135000元,其中183600元由承包人先行垫付,待完工后从发电收益中返还,返还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剩余1951400元,签订合同后支付预付款合同金额的30%,即585420元,设备到场后经验收合格,支付至合同总额的80%,即1561120元,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并网完毕后支付至合同总额95%,即1853830元,剩余5%即97570元作为质保金,质保期结束后,一次性付清;违约责任:崖州区教育局拖欠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按照1.2倍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同时承包人有权相应拖延工期,拖欠时间超过30日,发包人须向承包人支付未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三的逾期违约金。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咸林公司依约进场施工。2017年11月25日,项目基本建设完成。 2017年12月6日,咸林公司与崖州区教育局签订一份《三亚市崖州区光伏扶贫项目增补说明》,内容为上述项目已建设完成。建设期间由于精准扶贫工作需要,新增4户建设对象。经与崖州区教育局协商,由咸林公司总包方式完成该4个贫困户建设,并网完成后一个月内由崖州区教育局一次支付咸林公司所垫资的相关费用,费用参照《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光伏扶贫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按照每瓦11.97元计算,由三亚市崖州区政府出资100%进行建设,总合计143640元。 2018年1月24日,崖州区教育局确认已于2017年12月14日对涉案总承包合同的光伏项目并网工程验收合格,已投入使用,同意付款,付款金额为292710元。同日,崖州区教育局亦确认对上述新增4户贫困户的光伏扶贫项目已验收合格。 总承包合同所涉价款,崖州区教育局已向咸林公司支付1951400元,剩余183600元未支付。增补项目的价款,崖州区教育局已向咸林公司支付139680元,剩余3960元未支付。 咸林公司主张崖州区教育局支付剩余工程款183600元+3960元。崖州区教育局抗辩183600元应由农户支付,其没有付款责任;认为3960元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本院认为,咸林公司与崖州区教育局签订的《三亚市崖州区光伏扶贫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和《三亚市崖州区光伏扶贫项目增补说明》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应遵照履行。 一、关于剩余工程款是否支付问题。1.未付款183600元的部分。总承包合同中约定,1951400元由崖州区教育局支付,剩余183600元由承包人先行垫付,待完工后从发电收益中返还,返还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崖州区教育局已支付完毕1951400元。183600元从发电收益中返还,本案用电方是贫困户,收取电费的是三亚供电局,故发电收益方应当是三亚供电局,但因涉案合同是崖州区教育局作为发包方与咸林公司签订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崖州区教育局应当向咸林公司支付全部的合同价款,至于由发电收益中返还的183600元,应当由崖州区教育局向发电收益方追缴,故崖州区教育局应当向咸林公司支付剩余合同价款183600元。2.未付款3960元的部分。根据《三亚市崖州区光伏扶贫项目增补说明》的约定,由崖州区政府出资100%进行建设,工程价款为143640元。现崖州区教育局已支付139680元,剩余价款3960元,崖州区教育局应当向咸林公司支付。崖州区教育局辩称3960元双方口头约定予以免除,但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此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同时,崖州区教育局辩称3960元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增补说明中约定并网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该项目于2018年1月24日已验收合格,崖州区教育局应于2018年2月24日付清全部工程款143640元,崖州区教育局于2020年1月22日支付了139680元,故该时间剩余工程款3960元的诉讼时效中断,应从该时间起算三年的诉讼时效,本案于2022年4月26日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对于咸林公司该部分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崖州区教育局应向咸林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83600元+3960元,合计187560元。 二、关于利息及违约金问题。总承包合同中约定“被告拖欠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按照1.2倍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同时承包人有权相应拖延工期,拖欠时间超过30日,发包人须向承包人支付未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三的逾期违约金”。增补说明中对逾期付款责任未做详细约定。崖州区教育局拖欠上述工程款均已构成逾期付款违约的情形,其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因未付款的183600元并非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故不适用上述合同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的条款。但由于崖州区教育局的违约行为对咸林公司造成的损失事实存在,故对原告咸林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而相关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利息损失计算为以未付款金额1836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7年12月14日验收合格的两年内即2019年12月14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拖欠的工程款3960元,利息损失亦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验收合格之日即2018年1月24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三亚市崖州区教育局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咸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8756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1836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2月14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96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8年1月24日起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396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西安咸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0.54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三亚市崖州区教育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孙 腾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撰稿:** 校对:*** 印刷:***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0日印制 (共印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