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802民初9997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无固定职业,住榆林市榆阳区。
被告:西安咸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鱼化街办天谷七路88号新加坡腾飞科汇城西楼15层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678615439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辰瑞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98号兴庆花园8楼E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552329904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西安咸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辰瑞建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