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丰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3民初11580号
原告:*书太,男,汉族,1971年10月6日出生,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学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学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0年1月12日出生,住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
被告:西安丰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
法定代表人:韩少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析,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公司,营业场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维娜,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书太与被告**、西安丰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书太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西安丰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书太撤回对被告**、西安丰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原告承担2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祁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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