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丰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海油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西安丰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602执8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海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以下简称海油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国宁,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争朝,男,汉族,1969年6月28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高中文化,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委托代理人***,陕西秦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丰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以下简称丰阳公司)
法定代表人**栋,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8年10月15日出生,天津市蓟县,专科文化,现住西安市长安区。
申请执行人陕西海油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西安丰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法院(2017)陕06民终16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8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西安丰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该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993647.9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4322元及执行费,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2018年1月15日被执行人西安丰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向陕西海油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的此案件工程款500000元的证明单据,同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以430000元了结此案件的执行款项,剩余案件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43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执行费635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已交纳,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法院(2017)陕06民终16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强
审判员苏杰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