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丰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西安丰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2执33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丰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少栋,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丰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丰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陕0112民初69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陈元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