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赫星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赫星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孙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5民初2634号
原告:陕西赫星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余治翠,陕西赫星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祁某某,陕西赫星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孙某某,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
原告陕西赫星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后,原告陕西赫星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赫星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64元,减半收取2082元,由陕西赫星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房涛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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