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唯众智创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唯众智创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民商初字第01254号
原告:武汉唯众智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珞南街珞狮路120号1栋1层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喻家湖1号。
法定代表人:任星,该校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唯众智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唯众智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唯众智创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唯众智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74元,由原告武汉唯众智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顾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冉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