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明建投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喀什鑫顺达建材有限公司、中明建投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122民初407号 原告:喀什鑫顺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疏勒县**工业园区新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2206550403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明建投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七路***府T4号楼1**19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699046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出生,住西安市灞桥区。 被告:***,男,1975年出生,住疏勒县。 原告喀什鑫顺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明建投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原告喀什鑫顺达建材有限公司因重新补充证据,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喀什鑫顺达建材有限公司以重新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喀什鑫顺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45元,由原告喀什鑫顺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