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106民初14523号
原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6HH6Y0Y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明建投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晛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3年8月9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9750元,已减半收取4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 蕊